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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救灾专用装备配备标准
发布日期:2015-11-20 20:33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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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类别:防灾文档
所属类型:文档资料
内容简介:交通装备。省级民政部门两部以上救灾专用车辆;地、县民政部门一部救灾专用车辆。
二、通讯装备
普通电话:省级民政部门2部国内直拨电话、1部自动传真电话;地级民政部门1部国内直拨救灾专用电话、1部自动传真电话;县级民政部门至少保证1部可发传真的国内直拨电话并配专用传真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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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救灾专用装备配备标准